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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27 07:30    点击次数:5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5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7月至9月为年度缴费工资集中申报期,每月1-25日为业务受理期,26日至月底不受理业务。

集中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自行修正申报错误的年度缴费工资,集中申报期结束后一般不再变动。

二、申报范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度缴费工资生效日期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险: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四、申报流程

(一)年度缴费工资数据填报

1.缴费工资构成。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口径计算。用人单位按照年度缴费工资构成的有关规定,以2024年应发工资收入额准确计算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依据。

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依据。当年新增的参保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申报依据。

2.缴费工资数据填报。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企业在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按人员”填报,确保每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年度缴费工资保持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按险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职业年金年度缴费工资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保持一致。

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关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人群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填报。

(二)调基补差

1.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各险种缴费基数。调基补差仅适用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各险种不涉及调基补差。

2.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后,结合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情况,税务机关计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差额。缴费基数提高的用人单位,需于2025年12月25日前完成补缴;缴费基数降低的用人单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退费申请。

五、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缴费终端、办税服务窗口、合作银行缴费渠道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并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结合各险种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以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确认缴费基数,按时申报缴费。

特此通告。

附件: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16日

来源 | 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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